香港是亚太区一个主要的仲裁和解决争议之中心。

当事人或会属意采用另类纠纷解决的机制如仲裁和调解,因为与诉讼程序比较,此举能够更快解决争议,同时确保受争议的事宜及其结果保密。

知识产权仲裁

仲裁程序在以下几方面与法院的诉讼程序相似:

  1. 审裁员将会被委聘(作为仲裁员而非法官)
  2. 各方均可传召证人和举证
  3. 各方均可由法律专业人士代表

仲裁庭(由一个仲裁员或仲裁员小组构成)作出的仲裁裁决可在香港特区法院登记,之后可如法庭命令般在香港予以执行。

《2017年仲裁(修订)条例》(“修订条例”)已于2017年6月14日在立法会通过并刊登于2017年6月23日政府宪报。修订条例对《仲裁条例》(第609章)作出修订,修订包括澄清所有知识产权争议均可透过仲裁解决,以及澄清强制执行涉及知识产权的仲裁裁决,并不违反香港特区公共政策。以上有关知识产权仲裁的新订条文已于2018年1月1日开始生效(新订第103J条除外;该条将于《2016年专利(修订)条例》第123条生效当日(即2019年12月19日)起生效)。如欲获得更多相关资料,请浏览以下连结:

知识产权调解

调解则由各方委聘调解员以助商定各方均同意的解决争议的方案。调解过程中既无需委聘审裁员,亦无需提交证据,而且代表律师亦可在场或不在场。总括而言,调解员负责协助各方寻求解决争议的方案。

调解程序属自愿安排,未必会得出结果,但高度专业的调解员往往能协助各方解决纠纷,并把解决方案记录在具法律约束力的合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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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与知识产权署于2016年5月11日合办了「调解知识产权争议 – 促进式调解讲座」,探讨以评估式调解替代促进式调解处理香港的知识产权争议。

律政司与知识产权署于2015年5月23日合办了「调解知识产权争议 – 促进式调解工作坊」,探讨以评估式调解替代促进式调解处理香港的知识产权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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