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知识产权权利的情况相若,法院所颁布的知识产权相关命令属司法管辖区命令,通常在颁布命令的司法管辖区执行。在若干情况下,香港特区法院所颁布的知识产权相关命令或须在香港以外的地方执行,反之亦然,例如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在香港订立,但侵权行为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发生。

  1. 执行外地判决

    有关民商事的外地判决,若符合若干条件,则可根据《外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第319章)或普通法在香港特区予以执行。详情请浏览此网页
  2. 与内地法院交互执行民事判决

    2006年,香港特区与内地签订相互承认若干民事判决的安排,当中可包括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判决。详情请浏览此网页
  3. 仲裁裁决

    香港特区可根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 执行仲裁裁决。

    《纽约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区;该公约订明,凡在缔约国所进行仲裁程序中作出的裁决,均可相互承认和执行。2015年,超过150个国家(包括大部分经济发达的国家)均属该公约的缔约方。

    有鉴于此,凡在香港特区作出的仲裁裁决,均可获其他缔约国的法院承认;有关裁决在该等国家的法院登记后,便可由该等国家的法院执行。

    《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名单载于此网页

    缔约国的例子包括:澳洲、加拿大、法国、德国、印度、印度尼西亚、意大利、日本、菲律宾、大韩民国、俄罗斯联邦、新加坡、泰国、英国、美国、越南。

    除《纽约公约》外,香港特区亦分别在1999年及2013年与内地当局及澳门特区签订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详情请浏览此网页。
  4. 调解协议

    如调解各方达成协议,则协议可作为对各方均具约束力的合约协议予以执行,详情请浏览此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