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双方所进行的知识产权商业交易属知识产权转让,转让时买方通常须支付一笔买入费用。转让知识产权以收取使用费的情况,甚为罕见。

如为日后收取使用费而转让,承让人一旦清盘,转让人便不能再收取使用费,亦无权使用所取回的知识产权。相比之下,如批出授权以收取使用费,获授权人一旦清盘,有关授权通常会中止,而有关的知识产权会由授权人保留或收回,授权人继而可把授权重新批予另一人。

转让知识产权时,一般不会对承让人施加尽职责任 (例如须予达至的最低销量)。在这情况下,在收取使用费的转让中,若承让人不尽职,转让人的使用费收入便会受到影响,而转让人亦不能予以追索。相比之下,批出知识产权授权时,通常会向获授权人施加尽职责任,如未能履行责任,有关授权最终会被中止,而授权人可向另一名更尽职的人批出授权。

因此,转让知识产权通常不是为了日后的收入(例如使用费),而是为了在转让时收取一笔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