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尽职审查是在开始知识产权交易前进行。

对拥有权及权益的尽职审查

有些时候,某方认为自己全权拥有知识产权,事实却不然。

有些时候,知识产权的若干关键部分可能是某方与另一方共同拥有,例如合作者;又或关键部分可能由承判商、学生或其他人拥有。

尽职审查的目的是确保有关知识产权的拥有方式,与正考虑建议中的有关知识产权交易相符。

倘该知识产权的拥有方式有别于交易要求,而尽职审查亦未予进行,该交易便会产生风险,即是该交易涉及的知识产权项目(例如欲被转让或批出授权的知识产权),其实未被纳入交易的范围内(即根本未被转让或批出授权)。

或批出授权)。

订立任何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协议前,进行尽职审查可:

  1. 核实该知识产权的拥有权,以及有甚么与该知识产权有关的权益可能已予批出;
  2. 查阅记载有关拥有权及该等权益的文件(例如转让书等),以便确认拥有权及该等权益;
  3. 评核已核实及确认的资料,以确保知识产权是以双方理解的方式拥有。

对知识产权的妥靠性进行尽职审查

知识产权尽职审查亦可审查知识产权的妥靠性。

以下为若干例子:

  1. 评估专利权利要求的涵盖范围,以及在专利申请阶段,扩至评估有关的专利会否按所寻求的权利要求 而批出。
  2. 评估亦包括是否有潜在阻碍自由实施的权利,即使用已取得专利的知识产权会否侵犯第三方的专利。

相关资讯:

知识产权署及香港律师会共同出版的「知识产权审核及尽职审查小册子」(只有繁体中文/英文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