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尽职审查是在开始知识产权交易前进行。
有些时候,某方认为自己全权拥有知识产权,事实却不然。
有些时候,知识产权的若干关键部分可能是某方与另一方共同拥有,例如合作者;又或关键部分可能由承判商、学生或其他人拥有。
尽职审查的目的是确保有关知识产权的拥有方式,与正考虑建议中的有关知识产权交易相符。
倘该知识产权的拥有方式有别于交易要求,而尽职审查亦未予进行,该交易便会产生风险,即是该交易涉及的知识产权项目(例如欲被转让或批出授权的知识产权),其实未被纳入交易的范围内(即根本未被转让或批出授权)。
或批出授权)。
订立任何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协议前,进行尽职审查可:
知识产权尽职审查亦可审查知识产权的妥靠性。
以下为若干例子:
相关资讯:
知识产权署及香港律师会共同出版的「知识产权审核及尽职审查小册子」(只有繁体中文/英文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