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认可的精神权利,包括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的作者及影片导演的下列权利:

此外,任何人均有权免被虚假地署名为某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的作者,或免被虚假地署名为某影片的导演(称为“免被虚假署名权”)。

当版权产生时,同时产生“署名权"及“作品完整权”,该两项权利的期限与版权相同。而“免被虚假署名权”则持续存在,直至有关的人过世后20年为止。

精神权利独立于版权。

版权的拥有权可转予他人。

不过,精神权利却不能出售或转让,但“署名权"及“作品完整权”可在有关作者或导演逝世后转移予他人。与此同时,有关的人过世后,如有人侵犯其“免被虚假署名权”,其个人代表可就此提起诉讼。

作者即使转让版权的拥有权,仍然拥有相关的精神权利。

“署名权”及“作品完整权"受例外情况所限,例如这些权利不适用于电脑程式及由电脑产生的作品。

精神权利可予放弃。例如,雇主要求其雇员放弃与业务文件有关的精神权利,时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