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特区享有版权须符合的要求是:

  1. 有关作品必须属于下列其中一个指定类别:
    1. 原创的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
    2. 声音纪录或影片;
    3. 广播或有线传播节目;或
    4. 文学、戏剧或音乐作品已发表版本的排印编排。
  2. 有关作品必须以“实质形式”展现,意即必须以书面或其他方式记录(例如以电脑储存,或以菲林、磁带等其他方式记录)。
  3. 如属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作品必须具原创性,意即作品必须源自作者的创作,而非盲目地抄袭另一作品。

一般而言,创作某作品的人士(即作者)是该作品任何版权的第一拥有人。如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是透过电脑产生的,作者是指作出创作该作品所需安排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