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属非土地财产。注册商标的拥有人拥有该商标的专有权利;任何人未得该拥有人同意而在香港使用该商标,即属侵犯该专有权利。一般来说,凡某商标已就某些货品或服务注册,如任何人在营商过程或业务运作中,就相同或相类似的货品或服务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相类似而会产生混淆的标志,则该人即属侵犯该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拥有人可就该商标遭侵犯而进行诉讼。注册商标拥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 有权向法庭申请命令(称为强制令),以制止竞争对手侵犯你的商标
  2. 有权向非法使用你的商标的侵权者追讨金钱赔偿(称为损害赔偿或交出所得利润)
  3. 有权向法庭申请命令,以交付或处置侵权物品或除去侵权标记
  4. 有权向他人批出使用你商标的特许,以换取使用费及其他费用
  5. 有权出售你的商标
  6. 有权藉遗嘱餽赠你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