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法律制度完善,建基于法治及司法独立的精神。香港特区是中国境内唯一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拥有完备的立法、法律保护和执法制度。

香港订有严谨的商业法及财产法,涵盖知识产权保护、合约法、公司、财务及竞争法例的所有范畴;情况一般为参与国际商业交易的人士所熟悉,对参与知识产权交易的人士来说,更尤其熟悉。

香港亦有信誉良好的司法机构,负责司法事宜,同时设有完备的法庭运作制度,当中包括原讼法庭及上诉法庭;法庭各有司法管辖权,负责聆讯和处理各类法律纠纷。

法官独立于政府的行政和立法机关,通常由经验丰富和声誉良好的法律执业人士(特别是法律专业中大律师一系)及海外法官出任。

本地最高的法院为终审法院,其常任和非常任法官制度让政府可从香港特区或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拣选经验丰富的退休或现任法官出任终审法院法官。香港特区司法机构的质素优良,享有崇高的声誉。

根据《基本法》,香港特区在对外事务方面享有高度自治权。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香港均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自行与世界各国各地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并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香港特区亦以“中国香港”的名义,以及以正式成员的身分,自行参加不限于以国家为成员单位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例如世界贸易组织、世界海关组织和亚太区经济合作组织等。

香港特区政府的代表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成员的身分,参加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活动及其他只限于以国家为成员单位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