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的期限
香港的版權期限,視乎版權作品的類別而定。
下述各類特定版權作品的版權期限如下:
版權作品類別 |
版權有效期通常何時屆滿 |
文學、戲劇及音樂作品,包括電腦程式、數據庫、營銷計劃或業務計劃的文本、年報、操作手冊、技術說明、書信及電郵等 |
作者過世後50年。 至於由電腦產生的作品,則為該作品製作後50年。 |
藝術作品,包括繪畫及照片 |
作者過世後50年。 |
聲音紀錄 |
製作後50年 ;如已發行,則為發行後50年。 |
影片 |
以下人士中最後過世者死後50年: (a) 主要導演; (b) 劇本的作者; (c) 對白的作者;或 (d) 特別為影片創作並用於影片中的音樂的創作人。 |
廣播及有線傳播節目 |
作出廣播或包括有線傳播節目在有線傳播節目服務內之後50年。 |
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 |
首次發表後25年。 |
政府人員在執行其職責的過程中製作的作品 |
製作後125年;如已在製作後75 年內首次作商業發表,則為該次發表後5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