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是亞太區一個主要的仲裁和解決爭議之中心。

當事人或會屬意採用另類糾紛解決的機制如仲裁和調解,因為與訴訟程序比較,此舉能夠更快解決爭議,同時確保受爭議的事宜及其結果保密。

知識產權仲裁

仲裁程序在以下幾方面與法院的訴訟程序相似:

  1. 審裁員將會被委聘(作為仲裁員而非法官)
  2. 各方均可傳召證人和舉證
  3. 各方均可由法律專業人士代表

仲裁庭(由一個仲裁員或仲裁員小組構成)作出的仲裁裁決可在香港特區法院登記,之後可如法庭命令般在香港予以執行。

《2017年仲裁(修訂)條例》(“修訂條例”)已於2017年6月14日在立法會通過並刊登於2017年6月23日政府憲報。修訂條例對《仲裁條例》(第609章)作出修訂,修訂包括澄清所有知識產權爭議均可透過仲裁解決,以及澄清強制執行涉及知識產權的仲裁裁決,並不違反香港特區公共政策。以上有關知識產權仲裁的新訂條文已於2018年1月1日開始生效(新訂第103J條除外;該條將於《2016年專利(修訂)條例》第123條生效當日(即2019年12月19日)起生效)。如欲獲得更多相關資料,請瀏覽以下連結:

知識產權調解

調解則由各方委聘調解員以助商定各方均同意的解決爭議的方案。調解過程中既無需委聘審裁員,亦無需提交證據,而且代表律師亦可在場或不在場。總括而言,調解員負責協助各方尋求解決爭議的方案。

調解程序屬自願安排,未必會得出結果,但高度專業的調解員往往能協助各方解決糾紛,並把解決方案記錄在具法律約束力的合約內。

相關資訊:

律政司與知識產權署於2016年5月11日合辦了「調解知識產權爭議 – 促進式調解講座」,探討以評估式調解替代促進式調解處理香港的知識產權爭議。

律政司與知識產權署於2015年5月23日合辦了「調解知識產權爭議 – 促進式調解工作坊」,探討以評估式調解替代促進式調解處理香港的知識產權爭議。

相關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