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知識產權權利的情況相若,法院所頒布的知識產權相關命令屬司法管轄區命令,通常在頒布命令的司法管轄區執行。在若干情況下,香港特區法院所頒布的知識產權相關命令或須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執行,反之亦然,例如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在香港訂立,但侵權行為在香港以外的地方發生。

  1. 執行外地判決

    有關民商事的外地判決,若符合若干條件,則可根據《外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第319章)或普通法在香港特區予以執行。詳情請瀏覽此網頁
  2. 與內地法院交互執行民事判決

    2006年,香港特區與內地簽訂相互承認若干民事判決的安排,當中可包括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判決。詳情請瀏覽此網頁
  3. 仲裁裁決

    香港特區可根據《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 執行仲裁裁決。

    《紐約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該公約訂明,凡在締約國所進行仲裁程序中作出的裁決,均可相互承認和執行。2015年,超過150個國家(包括大部分經濟發達的國家)均屬該公約的締約方。

    有鑑於此,凡在香港特區作出的仲裁裁決,均可獲其他締約國的法院承認;有關裁決在該等國家的法院登記後,便可由該等國家的法院執行。

    《紐約公約》的締約國名單載於此網頁

    締約國的例子包括:澳洲、加拿大、法國、德國、印度、印度尼西亞、意大利、日本、菲律賓、大韓民國、俄羅斯聯邦、新加坡、泰國、英國、美國、越南。

    除《紐約公約》外,香港特區亦分別在1999年及2013年與內地當局及澳門特區簽訂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詳情請瀏覽此網頁。
  4. 調解協議

    如調解各方達成協議,則協議可作為對各方均具約束力的合約協議予以執行,詳情請瀏覽此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