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雙方所進行的知識產權商業交易屬知識產權轉讓,轉讓時買方通常須支付一筆買入費用。轉讓知識產權以收取使用費的情況,甚為罕見。

如為日後收取使用費而轉讓,承讓人一旦清盤,轉讓人便不能再收取使用費,亦無權使用所取回的知識產權。相比之下,如批出授權以收取使用費,獲授權人一旦清盤,有關授權通常會中止,而有關的知識產權會由授權人保留或收回,授權人繼而可把授權重新批予另一人。

轉讓知識產權時,一般不會對承讓人施加盡職責任 (例如須予達至的最低銷量)。在這情況下,在收取使用費的轉讓中,若承讓人不盡職,轉讓人的使用費收入便會受到影響,而轉讓人亦不能予以追索。相比之下,批出知識產權授權時,通常會向獲授權人施加盡職責任,如未能履行責任,有關授權最終會被中止,而授權人可向另一名更盡職的人批出授權。

因此,轉讓知識產權通常不是為了日後的收入(例如使用費),而是為了在轉讓時收取一筆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