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盡職審查是在開始知識產權交易前進行。

對擁有權及權益的盡職審查

有些時候,某方認為自己全權擁有知識產權,事實卻不然。

有些時候,知識產權的若干關鍵部分可能是某方與另一方共同擁有,例如合作者;又或關鍵部分可能由承判商、學生或其他人擁有。

盡職審查的目的是確保有關知識產權的擁有方式,與正考慮建議中的有關知識產權交易相符。

倘該知識產權的擁有方式有別於交易要求,而盡職審查亦未予進行,該交易便會產生風險,即是該交易涉及的知識產權項目(例如欲被轉讓或批出授權的知識產權),其實未被納入交易的範圍內(即根本未被轉讓或批出授權)。

訂立任何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協議前,進行盡職審查可:

  1. 核實該知識產權的擁有權,以及有甚麼與該知識產權有關的權益可能已予批出;
  2. 查閱記載有關擁有權及該等權益的文件(例如轉讓書等),以便確認擁有權及該等權益;
  3. 評核已核實及確認的資料,以確保知識產權是以雙方理解的方式擁有。

對知識產權的妥靠性進行盡職審查

知識產權盡職審查亦可審查知識產權的妥靠性。

以下為若干例子:

  1. 評估專利權利要求的涵蓋範圍,以及在專利申請階段,擴至評估有關的專利會否按所尋求的權利要求 而批出。
  2. 評估亦包括是否有潛在阻礙自由實施的權利,即使用已取得專利的知識產權會否侵犯第三方的專利。

相關資訊:

知識產權署及香港律師會共同出版的「知識產權審核及盡職審查小冊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