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版權期限,視乎版權作品的類別而定。

下述各類特定版權作品的版權期限如下:

版權作品類別 版權有效期通常何時屆滿
文學、戲劇及音樂作品,包括電腦程式、數據庫、營銷計劃或業務計劃的文本、年報、操作手冊、技術說明、書信及電郵等 作者過世後50年。
至於由電腦產生的作品,則為該作品製作後50年。
藝術作品,包括繪畫及照片 作者過世後50年。
聲音紀錄 製作後50年 ;如已發行,則為發行後50年。
影片

以下人士中最後過世者死後50年:

  1. 主要導演;
  2. 劇本的作者;
  3. 對白的作者;或
  4. 特別為影片創作並用於影片中的音樂的創作人。
廣播及有線傳播節目 作出廣播或包括有線傳播節目在有線傳播節目服務內之後50年。
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 首次發表後25年。
政府人員在執行其職責的過程中製作的作品 製作後125年;如已在製作後75 年內首次作商業發表,則為該次發表後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