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認可的精神權利,包括文學、戲劇、音樂或藝術作品的作者及影片導演的下列權利:

此外,任何人均有權免被虛假地署名為某文學、戲劇、音樂或藝術作品的作者,或免被虛假地署名為某影片的導演(稱為“免被虛假署名權”)。

當版權產生時,同時產生“署名權"及“作品完整權”,該兩項權利的期限與版權相同。而“免被虛假署名權”則持續存在,直至有關的人過世後20年為止。

精神權利獨立於版權。

版權的擁有權可轉予他人。

不過,精神權利卻不能出售或轉讓,但“署名權"及“作品完整權”可在有關作者或導演逝世後轉移予他人。與此同時,有關的人過世後,如有人侵犯其“免被虛假署名權”,其個人代表可就此提起訴訟。

作者即使轉讓版權的擁有權,仍然擁有相關的精神權利。

“署名權”及“作品完整權"受例外情況所限,例如這些權利不適用於電腦程式及由電腦產生的作品。

精神權利可予放棄。例如,僱主要求其僱員放棄與業務文件有關的精神權利,時有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