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條約《伯爾尼公約》規定,締約國須把版權保護延伸至其他締約國的國民或居民,或於締約國首次發表其作品的作者,或同時於締約國及非締約國首次發表其作品的作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伯爾尼公約》的締約國,並使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因此,香港特區的所有版權擁有人在所有《伯爾尼公約》的締約國均享有版權保護。

《伯爾尼公約》的締約國名單載於此網頁。(資料來源: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成為《伯爾尼公約》締約國的國家,均同意在本國通過法例,把涵蓋其國民及居民的版權保護,同樣延伸至其他締約國的國民及居民。

一如香港特區的情況,所有《伯爾尼公約》的締約國的版權均無須經過申請、註冊、發表或審查之類的手續,亦不必繳付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