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特區享有版權須符合的要求是:

  1. 有關作品必須屬於下列其中一個指定類別:
    1. 原創的文學、戲劇、音樂或藝術作品;
    2. 聲音紀錄或影片;
    3. 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或
    4. 文學、戲劇或音樂作品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
  2. 有關作品必須以“實質形式”展現,意即必須以書面或其他方式記錄(例如以電腦儲存,或以菲林、磁帶等其他方式記錄)。
  3. 如屬文學、戲劇、音樂或藝術作品,作品必須具原創性,意即作品必須源自作者的創作,而非盲目地抄襲另一作品。

一般而言,創作某作品的人士(即作者)是該作品任何版權的第一擁有人。如文學、戲劇、音樂或藝術作品是透過電腦產生的,作者是指作出創作該作品所需安排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