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授標準專利申請

一項原授標準專利申請須經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

形式審查

處長會審查該項申請是否符合有關的形式規定,即該項申請是否具備有關專利法例所要求用以支持該項申請的資料及文件。

實質審查

申請人須在其原授標準專利申請的提交日期或所聲稱的最早優先權日期(如適用)後的三年內請求處長對該項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否則,該項申請會被視作撤回。

在進行實質審查時,處長會審查該項申請是否符合有關的審查規定,尤其包括相關發明的可享專利性,即該項發明是否新穎、具創造性及能作工業應用。

一項原授標準專利申請的整個審查程序,由提交申請至批予專利預計一般需時至少兩至三年。然而,如果申請人選擇按實際情況儘快提出及早發表申請的請求及迅速回應審查文件,能夠在相當程度上縮短整體的審查時間。

轉錄標準專利申請

香港轉錄標準專利的批予是以三個指定專利當局之一的在先批予的相應專利為基礎。

三個指定專利當局為:

你可採用中文或英文在網上或親身向香港特區政府知識產權署轄下專利註冊處提交轉錄標準專利申請

香港轉錄標準專利申請人所享有的優先權利,須與他提出該申請時賴以為據的指定專利申請所享有者相同。

申請程序分為兩個階段:

  1. 第一階段是向香港特區政府知識產權署轄下專利註冊處提交記錄請求,記錄相關專利申請已向三個指定專利當局之一提出。

    該記錄請求必須在有關指定專利當局所提出的申請發表後的六個月內提交。這項申請接着會接受形式審查。若所有資料及文件均齊備,申請便會在香港發表。

  2. 第二階段是向香港特區政府知識產權署轄下專利註冊處提交註冊與批予請求。這項請求必須在以下事宜作出後的六個月內提交:

    1. 記錄請求在香港發表;或
    2. 有關指定專利當局批予專利,

    兩者以較遲者為準。

    這項註冊與批予請求申請接着會接受形式審查。

在申請人提交註冊與批予請求的申請後,專利註冊處處長一般需時約三個月便會註冊和批予轉錄標準專利。處長會發表獲批予專利的詳情,並在香港知識產權公報刊登公告。

如欲取得更多在香港申請標準專利的資料,請瀏覽香港特區政府知識產權署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