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獲得註冊商標的種種利益,註冊申請人必須向香港特區政府知識產權署,轄下商標註冊處提出註冊申請。

申請人可在網上申請商標註冊,又或親身向香港特區政府知識產權署轄下商標註冊處提交申請。

申請人只可在已經使用或打算使用商標的情況下將商標註冊。如註冊商標的擁有人在一段至少三年的連續期間內沒有在香港使用該商標,而該商標亦沒有在擁有人的同意下在香港使用,有關商標可能以不予使用為理由而遭撤銷註冊。

申請人提交申請後,商標註冊處會審查有關申請,以評估該申請是否符合《商標條例》(第559章)及《商標規則》(第559A章)的規定,並確保申請註冊的商標不會因與於相同或相類似的貨品或服務已註冊的商標相同或相類似而產生混淆。

如香港特區政府知識產權署對申請人的商標註冊提出異議(例如因抵觸已註冊的在先商標),申請人可選擇克服有關異議、申請註冊另一商標、或就有關異議要求進行聆訊。

當商標註冊申請獲接納後,該項註冊申請會登載於香港知識產權公報。第三者可就該項註冊申請提出反對(例如以擁有相類似商標為理由提出反對)。如有人就商標註冊申請提出反對,有關事宜會由聆訊人員裁定。

如無反對,或反對被撤回或商標申請人獲判勝訴,該商標便可予以註冊,而申請人將獲發該商標的註冊證明書。

商標獲准註冊並不表示申請人獲授權使用同一名稱作為業務名稱、公司名稱或域名。商標註冊有別於公司註冊、商業登記及域名註冊,四者作用各異,而申請人需分別向相關的政府辦事處或機構提出有關註冊申請。如欲了解公司註冊商業登記域名的詳情,請按以上有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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