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屬非土地財產。註冊商標的擁有人擁有該商標的專有權利;任何人未得該擁有人同意而在香港使用該商標,即屬侵犯該專有權利。一般來說,凡某商標已就某些貨品或服務註冊,如任何人在營商過程或業務運作中,就相同或相類似的貨品或服務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相類似而會產生混淆的標誌,則該人即屬侵犯該註冊商標。註冊商標的擁有人可就該商標遭侵犯而進行訴訟。註冊商標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1. 有權向法庭申請命令(稱為強制令),以制止競爭對手侵犯你的商標
  2. 有權向非法使用你的商標的侵權者追討金錢賠償(稱為損害賠償或交出所得利潤)
  3. 有權向法庭申請命令,以交付或處置侵權物品或除去侵權標記
  4. 有權向他人批出使用你商標的特許,以換取使用費及其他費用
  5. 有權出售你的商標
  6. 有權藉遺囑餽贈你的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