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法律制度完善,建基於法治及司法獨立的精神。香港特區是中國境內唯一的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擁有完備的立法、法律保護和執法制度。

香港訂有嚴謹的商業法及財產法,涵蓋知識產權保護、合約法、公司、財務及競爭法例的所有範疇;情況一般為參與國際商業交易的人士所熟悉,對參與知識產權交易的人士來說,更尤其熟悉。

香港亦有信譽良好的司法機構,負責司法事宜,同時設有完備的法庭運作制度,當中包括原訟法庭及上訴法庭;法庭各有司法管轄權,負責聆訊和處理各類法律糾紛。

法官獨立於政府的行政和立法機關,通常由經驗豐富和聲譽良好的法律執業人士(特別是法律專業中大律師一系)及海外法官出任。

本地最高的法院為終審法院,其常任和非常任法官制度讓政府可從香港特區或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揀選經驗豐富的退休或現任法官出任終審法院法官。香港特區司法機構的質素優良,享有崇高的聲譽。

根據《基本法》,香港特區在對外事務方面享有高度自治權。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等領域,香港均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自行與世界各國各地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並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香港特區亦以“中國香港”的名義,以及以正式成員的身分,自行參加不限於以國家為成員單位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例如世界貿易組織、世界海關組織和亞太區經濟合作組織等。

香港特區政府的代表還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成員的身分,參加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的活動及其他只限於以國家為成員單位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例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