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发明须符合下列四项要求,才符合资格获批专利权(即可享专利):

  1. 该项发明须为可享专利的事物。

    新产品如工具、玩具、医疗器材及药剂制品等均是可享专利。

    新的制造方法亦是可享专利。

    某些与软件有关的发明可享专利。

    然而,艺术创作、数学模型、理论、治疗或诊断方法,以及抽象的知识或思想概念或方法,并非可享专利的事物。

  2. 该项发明须并非构成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即所谓具“新颖性”。

    事物如已为公众所知,则并非新颖的发明,故不可批予专利权。倘公众已知的事物亦可获取专利权从而获得专利权所赋予的经济利益,则有欠公平。

    例如,某项发明为已公开发售的产品或已供使用的方法,则该项发明因早已使用/披露,而不享有专利。

    因此,为保持发明的新颖性,在提出专利申请前,须确保发明未曾披露,或应透过订立保密协议以保障有关发明的在先披露不会破坏其新颖性。

    发明的“新颖性”是根据提交专利申请的日期,或在申请书中的合法声称具优先权的提交日期来评定。

  3. 该项发明须具创造性

    换言之,该项发明对擅长有关技术的人而言并非是明显的事物。

  4. 该项发明能作工业应用,即所谓具“实用性”。

    就此而言,发明的“实用性”与市场会否视之为实用,并无关系,而是指该发明能否根据专利所载的范围,在任何种类的产业(包括农业)中制作或使用。